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
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版)
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学院转专业工作程序,依据《宁德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宁师院教〔2022〕17号)文件精神,结合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实际情况,为保障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第一条 转专业原则
转专业工作遵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进行, 坚持学生自愿申请、学生和专业双向选择、根据学生考核情况选拔录取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自觉接受院校师生监督。
转专业工作原则上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集中办理一次(退役复学、复学无后续专业等特殊情况学生转专业除外)。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二条 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章立亮(院长、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负责人)
成员:陈茂和、傅亮、赖联锋、吴玉芹(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负责人)、张世良(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负责人)、肖顺根(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专业负责人)、唐耀红(车辆工程专业负责人)、郑乃清(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负责人)、王洪涛(智能电网信息工程专业负责人)、杨怡君(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专业负责人)、刘军平(教师代表)、陈馨(教学秘书)、罗一家(教学秘书)、王佳佳(辅导员代表)。
领导小组成员若遇职务变动,由相应的继任人员自然替任,不再另行发文。
第三条 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转专业接收比例
具体如下:
专业
转入比例
备注
车辆工程
15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闽台合作项目)
10%
只能在闽台合作专业间互转
机械电子工程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闽台合作项目)
智能电网信息工程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5 %
新疆定向生不得转出
具体以每年公布的转入计划数为准。退役复学、复学无后续专业等特殊情况学生不受转入比例限制,原则上不限制退役复学的学生转入我院相应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条件
1. 各专业转入条件符合《宁德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规定的转专业的基本要求;
2. 高考选考科目中有物理,申请转入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闽台合作项目)高考选考科目还需有化学;
3. 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第五条 考核流程及办法
我院所有专业转入不进行单独考核,按专业排名百分值从低到高录取,专业排名百分值相同情况下,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
我院按照以上考核规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优先接收第一志愿学生,转入专业在接收第一志愿学生尚有剩余转入容量的,可按考核排名接收因第一志愿专业不符合条件及考核不通过,但符合第二志愿专业转入条件的学生。转入专业的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公布的转入计划数。如符合转专业的学生,排名位列计划数的最后一名且出现成绩相同的情况,应通过精确到小数点后的数字或加试进行区分。
第六条 特长转专业条件及考核办法
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学生可根据《宁德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2022 年修订)》文件精神,申请转入该专业。由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学生提交的特长相关材料是否属实以及是否确属于拟转入专业领域进行鉴定,方能进入转专业考核流程。
考核及鉴定结果经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由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汇总。教务处审核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公示。
第七条 公示与审核
考核结果经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由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汇总。
教务处审核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公示。公示结束通知拟转专业的学生可至拟转入学院办理跟班试听手续,试听期为一周,并在原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拟转专业学生试听结束后确因不适应拟转专业,可申请放弃转专业,申请时间为试听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放弃后将不得恢复或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八条 咨询方式
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生涯规划和专业学习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盲目从众心理,理性选择转专业。
我院教学与科研办公室接受学生电话、邮件和现场等各种形式的咨询。
第九条 附 则
1、学生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学院或教务处提出。
2、转专业工作所有环节,尤其是考核过程必须做到可追溯、可倒查,记录材料及其他材料均须存档备查(至学生毕业后两年)。
3、无论转专业工作是否已经结束,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或考核违纪行为,获取转专业资格的,学校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在转专业工作中,发现教职员工有违反工作纪律情况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其他未尽事宜,均按《宁德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宁师院教[2022]17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