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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德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年04月25日 点击:[]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现将《宁德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师范学院        

2022年4月25日        



宁德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关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社科工作办通字〔2021〕33号)以及国家、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纵向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的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及校级项目。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账户。如项目主管部门有专门制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则按照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处相关文件的要求合理使用。符合使用“包干制”管理的项目经费按《宁德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条  级学院科研项目的具体承担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二级学院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列支范围

第七条  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本单位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2.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等燃料动力费用,成果印刷、出版(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不得列支论文发表版面费)、书籍购买、资料收集整理和翻拍翻译等、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与维护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出国及赴港澳台、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等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社会科学研究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关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数据采集费,可在劳务费中列支。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列支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科研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科技类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

其中,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预算制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50%;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40%。

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第八条  项目下达总经费中拨付给项目合作单位的,用于资助其承担的部分项目研究工作的费用,应在项目申请书中列出,其承担的工作内容和协作费用情况应签订合作协议,外拨资金原则上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50%。未在项目申请书中列示或未签订合作协议的合作单位均不得外拨协作费。项目经费中外拨协作费金额部分不列支本校间接费用,本校间接费用中不得列支已拨付协作费的合作单位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第九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及时通过验收,且项目结余经费未被收回的,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按照《宁德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建立承诺机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承诺,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下达后应根据项目申请书或任务书中填报的经费预算以及项目实际下达经费额度,及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预算支出应严格按照第七条的经费列支范围,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有合作单位的项目,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审批、校科研处和校财务处复核后执行。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科研处审批、财务处备案。所在单位应当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进行审核。

(二)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安排,经承担单位审批后,报财务处、科研处备案

(三)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四)在项目总预算金额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子项目间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五)在项目总预算金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合作单位的增加或减少所涉及的预算调整,应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及时报告校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校科研处和财务处,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耗材备件以及服务、工程的采购,按照国家、省和学校规定的采购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填报《科研急需设备认定审批表》,审批通过后可不再走招投标程序。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十六条 项目组可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资金决算和验收等工作。科研财务助理由人事处根据情况进行劳务派遣等方式聘任,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通过科研项目经费开支。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分配使用,配合决算审计等。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除特别说明外,均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实报实销。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涉及项目负责人本人的开支项目,一般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项目经费由主管机构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各教学行政“双肩挑”领导的项目经费由学院分管校领导审批。经费单笔支出超过20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超过50万元由校长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不得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虚构或超标准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地按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组织好项目的实施,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中期检查、结题和验收工作,并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项目经费决算与审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对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二十三条 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如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及时提交有关研究过程材料的,校科研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能如期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校科研处可通知校财务处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时将项目负责人或违规人员列入黑名单,阶段性取消其申请或参与科研项目的资格。

对未遵守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未按预算使用项目经费、未做好项目经费决算与审计、科研诚信记录不良的,校科研处或校财务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能如期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可中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时将项目负责人或违规人员列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或参与科研项目的资格。

二十四  科研经费审计纳入审计范围。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项目推荐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宁德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宁师院2018〕22)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宁德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