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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德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年08月20日 点击:[]次

 

 

宁师院科〔2020〕10 号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现将《宁德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德师范学院  

2020 年 8 月 20 日

 

 

 

 

宁德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管理,使我校科研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2016〕2 号)、《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科计〔2019〕9 号)《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社科规办〔2019〕10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我校名义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以及校级科研项目的管理。

 (一)纵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指党政机关和有关组织按照国家或地方发展规划和科学发展规律设立的,一般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经费由政府资助的各类研究性质的项目。纵向项目以项目下达通知或者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为认定依据。

 (二)校级科研项目是指学校内设的各类科研资助计划、引进人才科研资助项目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一)科研处职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经费拨付、中期检查、验收结项等工作,并协同财务处管理项目经费。

(二)二级学院职责:具体负责本单位各类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并按照本办法和科研处的部署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负责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的初审工作;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监督,为项目实施提供人员和条件保障;做好项目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归档保管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执行、经费使用、结题验收、成果推广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项目来源部门的管理条例及学校相关科研项目的管理规定及财务规章制度,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全权负责合同书(任务书)的履行,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申报人员。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申报并承担各类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编在岗人员或经学校同意的其他人员,非在编在岗人员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工作。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

 

1.校外纵向科研项目申报。科研处根据各类纵向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各类校外科研项目的校内申报受理时间以科研处通知为准。各学院、项目申请人应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下根据申报要求,积极组织申报。对于质量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一律不予上报。


2.校内纵向科研项目申报。各职能部门可在每年 4 月前将本年度计划开展的各类科学研究计划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统一下达校级科研项目申报通知。校级科研项目的执行年限一般不得低于 12 个月,并应有明确的结题成果要求。各类型项目的结题成果应合理设定,不唯论文,根据项目实施目的选择性地将获奖、专著、专利、成果推广、科技服务及其它成果形式纳入结题要求范畴,实现结题成果多元化。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研究计划不纳入校级科研项目。各学院、项目申请人应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下根据申报要求,积极组织申报。对于质量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

 

第六条 所有纵向科研项目实行先立项后拨款的程序,未进行立项登记的项目一律不予拨款。

 

第七条 各平台设立的开放性课题除相关平台另有规定外,其他均按校级项目等级进行统计。每年 11 月前,由科研处平台建设科统一将开放性课题立项情况及经费外拨情况报送科研处项目管理科。

  

第八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使用按现行《宁德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宁德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凡课题经费未进入学校财务账户项目,科研处不予认定项目等级,不纳入科研项目管理范畴。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一经立项,项目组应严格执行立项文件或合同书(任务书)所规定的条款,及时开展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研究任务,并建立规范、完整、有效的项目档案。

 

第十条 实行科研项目中期检查制度。各学院应做好本学院在研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并于每年 11 月前向科研处报送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进展和经费执行情况报告。对于执行情况不力,无故不开展研究工作或因主观原因中断执行的项目,学校将冻结项目经费,项目剩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方)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科研项目调整制度。科研项目合同或任务书原则上不能变更,如确需中途改变实施计划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项目管理责任人签署意见,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和其他形式成果时应按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方)的要求标注项目资助来源和项目编号。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要严格按预算使用经费,遵守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科研项目经费下达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填报《宁德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各学院应在接到项目下达通知后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填报经费预算,并做好预算审批、存档和预算执行进度跟踪工作。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四条 实行终期结题制度。各类科研项目到期前项目负责人应按相关结题流程根据主管部门或科研处的时间要求做好项目结题工作。提交科研处审核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结题的,须提供一套项目研究成果的完整材料交科研处存档。

 

第十五条 项目无法如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到期前根据主管部门或校科研处的时间要求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由科研处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后生效;校级科研项目经批准延期结题原则上延长不超过 2 年时间。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因不可控因素导致项目无法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提出中止申请,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如项目中止(或结项结论为“不通过”)获批,项目剩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予以处理。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合同中止(或结项结论为“不通过”)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因课题组人为因素逾期不结题被终止的,取消项目负责人今后 2 年校级各类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校外科研项目因课题组人为因素致使不能按预定科研计划执行、逾期不结题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校外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导致所在单位新项目申报受限的,取消项目负责人今后 2年各级各类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结题的同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决算及项目审计工作。项目结余经费,按现行的《宁德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科研处定期通知财务处已终结项目的经费使用期限,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的自动结帐和经费回收工作。

 

第二十条 在研科研项目负责人离职的,应在离职前一个月办理负责人变更手续,未按时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科研处将在接到人事处人员离职通知后自动终止该项目,并回收项目剩余经费。离职人员承担的在研校外项目按照上级项目主管单位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含论文、著作、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不得私自采取许可、转让等处置方式,科研成果管理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宁德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 年 8 月 2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