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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德师范学院科研平台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8年02月01日 点击:[]次


宁师院科〔20183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现将《宁德师范学院科研平台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宁德师范学院

2018年2月1日

宁德师范学院科研平台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1.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 )精神,提升我校科研竞争力,提高科研产出的数量和质量,推进科研创新平台建设与开放共享,促进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可持续良性协同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平台经费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平台经费分平台建设经费和平台运行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平台经费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

    第二章 平台经费列支范围

    第四条 平台经费指平台确立后,平台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修缮费、维修费、能源及实验材料费、协作费、会议费、人员聘用费、培训费、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费、专家咨询费、平台运营与日常管理费、情报信息与网络建设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它支出等。

    (一)设备费。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自行试制费用、购置设备所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保险和零星土建的费用,以及进口设备所发生的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二)修缮费。平台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费等。

    (三)维修费。平台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仪器设备等维修费。

    (四)能源及实验材料费。平台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协作费。平台研究、开发过程中将研究、开发工作或加工、制作工作委托给承担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人员所发生的支出。

    (六)会议费。平台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开展研讨会、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学术性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七)人员聘用费。平台人员聘用相关费用,平台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不得支用人员聘用费。

    (八)平台开放课题费用。平台设立开放性课题相关费用。

    (九)培训费。平台成员为实施项目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的费用。

    (十)差旅费。平台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本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租车、租船费等。

    (十一)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费。平台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论文外文修改费、入网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资料打印费、印刷费等各项费用。

    (十二)专家咨询费。平台研究、开发中支付给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三)平台运行与日常管理等费用。平台运行与日常管理等等相关支出。

    (十四)情报信息网络建设。平台运行过程中网络服务、网页开发、网站建设等费用。

    (十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平台研究、开发过程中平台组人员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闽工作等费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十六)其他费用。平台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合理支出。

    根据各平台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学校每年下拨一定的运行经费,用于平台日常业务运行,开支范围参照以上列支范围。

    第三章 平台建设经费预算的编制、评审与审批下达

    第五条 平台建设经费按照平台管理的要求,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职能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六条 平台建设经费预算的编制建立承诺机制。平台所挂靠单位行政负责人、平台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平台建设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平台申报单位在编制平台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平台经费预算,所申请的平台经费支出预算应当严格按第二章的列支范围,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平台建设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的平台经费外,需配套的应提供配套证明,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三)平台建设经费预算应当由平台负责人协同平台所挂靠单位共同编制。

    第八条 平台建设经费预算的审批程序:平台立项后,科研处将会同财务处对平台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审批、下达。

    第四章 平台建设经费预算执行

    第九条 科研处根据预算批复情况,通过平台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形式,确定平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20个工作日内与平台的实施管理机构平台任务书。平台任务书中经费预算是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财务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经批准的平台建设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由平台所挂靠单位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平台建设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平台实施期间出现平台计划任务调整、平台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平台承担单位变更以及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平台负责人、平台所挂靠单位应当及时报科研处审核批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平台承担单位要按平台合同书或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平台研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严格经费使用范围,不得将平台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平台完成后,平台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平台验收或鉴定申请。在平台验收或鉴定时,平台承担单位除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外,应当同时提交平台决算表及购置设备财产表。

    第十五条 平台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平台所挂靠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平台合同书中另有注明的除外),科研处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平台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内、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平台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以及省内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平台经费、不按规定进行向科研处报备经费使用情况说明,科研处将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平台。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得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平台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宁德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