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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德师范学院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8年02月01日 点击:[]次


宁师院科〔20182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现将《宁德师范学院科研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宁德师范学院

2018年2月1日

宁德师范学院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

  1.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科研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平台的管理,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研工作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平台是学校科研创新体系的核心,科研平台以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为主,目的是提升我校整体科研实力,获取高水平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吸引和培养高水平科技人才,建设本学科领域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科学研究平台。

    第三条 科研平台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分层建设、资源共享、提高效率的原则。科研平台的设立应有利于我校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相关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有利于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协作,有利于形成国内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平台(以下简称为平台),是指以宁德师范学院为依托单位立项建设的以下平台:

    1.市(厅)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即:国家或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平台),如: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院、研究基地等。

    2.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如: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等,以及学校全资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科研机构。

    平台的组织、行政关系原则上隶属所在学院(部),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应以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主要任务,重在承担科研项目和获取高水平科研成果,形成有优势、特色的科研方向和人才培养基地,并逐步升级为省部级、国家级平台。

    第二章 平台的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平台的申报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建设目标,且具有一定特色;具备承担国家、省、市科研课题或实际工程项目的能力。

    2.有稳定的研究团队。研究团队有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研究的基础,团队人员8人以上,团队人员合作良好、组成相对固定,有前期研究基础和成果。科研平台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3.有较为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经费来源。

    4.具备必要的资料积累、实验设备及场地条件。

    5.原则上不重复设置同级别相同或相近研究方向的平台,已设立了需进行有效整合或重组。

    第六条 申报市(厅)级及以上平台,除符合第五条申报条件外,还应符合相应的立项审批部门规定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平台,学校将择优推荐申报,由相应主管部门评审立项审批。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的,应先取得学校批准,通过协议形式明确各方权责利。

    第三章 平台的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平台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国家、省部级、市(厅)级各类平台的申报和推荐。负责协调、指导对外联合类平台以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校级科研机构的申报、管理。

    第九条 二级学院(部)负责依托本学院建立各类平台的建设、管理、考核、评估。

    第十条 平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一般不与行政级别挂钩。平台主任(所长)负责制定本平台的建设规划、规章制度,并有效组织和领导平台按照建设计划完成建设目标,以团队的形式积极申报并承担各类科研课题,开展科研活动。

    第十一条 ()级及以上平台原则上应组建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审议平台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等。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外同领域的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依托单位委员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3。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市(厅)级、校级科研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组建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

    第十二条 平台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短期聘用和长期聘用相结合”的人才机制;聘用人员须与平台主任签署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开展合作研究;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经费来我校平台,开展研究工作和科研合作。

    第十四条 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平台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平台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平台的成果(含论文、著作、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不得私自采取许可、转让等处置方式,科研成果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平台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学术(技术、专家)委员会章程、安全管理规定、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科研原始资料及档案制度、保密制度、开放制度、奖罚制度、服务制度及人员的岗位职责等,切实加强平台各项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十六条 平台应面向全校和社会服务,实行仪器设备、科研设施、图书资料、软件等对外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发挥辐射作用。

    第十七条 平台若有需要,可凭正式发文按相关管理规定申请刻制印章。平台印章由平台自行管理,印章的使用和保管根据国家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和《宁德师范学院印章管理办法》,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做到使用合法和专人保管,平台主任对印章使用的合法性负全面责任。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公章遗失要及时报告挂失。

    第十八条 省级及以上的平台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招聘劳务派遣关系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协助平台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及平台仪器设备的维护、管理。劳务派遣关系的相关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两人。

    招聘劳务派遣关系的相关工作人员应由平台主任向平台所挂靠单位提出申请,经所挂靠单位的党政联席会通过,采取公开招聘方式,招聘结果报备学校人事处。

    劳务派遣关系的相关人员所需经费由平台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平台的实验室场所和仪器设备等相对集中管理。科研场地原则上应根据平台级别优先满足国家级、省部级等重点平台的场地需求。

    第二十条 已批准成立的市(厅)级及以上平台,负责人若退休、调离学校或无法开展科研活动等,所依托学院、单位或研究团队应及时向学校科研处,提出更换负责人或撤消机构等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厅)级及以上平台,主管部门对其管理、运行已有具体要求的,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企业资助成立的自主科研机构的管理与运行,从其合同规定。

    第四章 平台的资助、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市(厅)级及以上平台提供一定的建设运行经费。平台主任制定平台建设运行费的使用方案,经学院院长或部主任审批后,报科研处审核、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同一负责人或同一研究团队获批筹建多个不同级别的平台,按照获批的最高级别平台予以核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厅)级及以上平台、企业资助成立的自主科研机构在财务处设立独立专用帐户,实行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平台主任负责具体使用建设经费,所在学院(部)进行监督管理。平台主任负责组织制定平台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经所在学院(部)批准、科研处审核后方可实施。因故调整或修改年度计划者,需向所在学院(部)和科研处提交计划变更报告,说明变更理由及其内容,经批准后按新计划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平台建设经费(含运行费)的使用范围为:设备费、修缮费、维修费、能源及实验材料费、协作费、会议费、人员聘用费、培训费、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费、专家咨询费、平台运营与日常管理费、情报信息与网络建设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它支出等。

    经费来源单位有特别指定平台建设经费执行标准的,以经费来源单位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平台建设经费用于出国(境)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应事先做出经费预算。出国(境)须在学院内部进行公示。出国(境)人员须按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的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出国(境)经费开支执行财务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平台经费使用由平台所在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每年底须提交本年度平台建设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于学院内部公开,报告需经所在学院(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科研处。平台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科研处、财务处和纪检监察审计处的监督审计。

    第三十条 平台可通过各级各类基金课题、横向科研课题、学科建设投入和社会资助等多渠道筹集科研经费,保证平台的有效运行。

    第三十一条 市(厅)级及以上平台的考核与评估,按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各类平台的考核评估由科研处负责组织、依托学院协助;省部级、市(厅)级平台的考核评估由依托学院负责组织,科研处协助。

    校级平台的考核评估由科研处组织。

    第三十二条 平台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工作出色、考核优秀的平台,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平台;考核不合格者须提交整改计划,经审核同意后,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仍不合格者,根据平台级别提请主管单位解聘平台主任或对平台予以撤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的文件或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文件或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宁德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