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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6年11月10日 点击:[]次

闽政〔2014〕53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闽委发〔2014〕14号),现就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1]

一、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一)重大项目。突出产业技术支撑导向,围绕影响制约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共性重大技术问题,加大政府投入引导,加强有组织创新,择优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鼓励跨部门多单位联合攻关。

(二)基础研究项目。突出原始创新导向,立足人才培养和创新项目源培育,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开展应用研究,通过同行评议,择优确定项目任务和承担者,鼓励优秀中青年人才和创新团队持续创新研究。

(三)公益性项目。突出社会公共需求导向,着力解决事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民生的技术问题。加强对基础数据、行业标准、种质资源、公共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研究工作的支持,采取政府命题与科研机构自主选题相结合的方式选择科研项目。

(四)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突出市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着力应用研发、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要素的作用,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先行投入,政府采用引导性资助或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五)技术转移项目。突出成果落地转化导向,支持省内企业结合我省产业发展需要购买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鼓励和吸引境内外技术转移和服务机构到我省开展技术转化、项目孵化等科技服务活动,政府通过成效评估给予后补助。

(六)平台建设项目。突出资源共享和创新能力提升导向,密切产学研合作,鼓励多部门多单位协同创新,加强开放共享运行管理和绩效考核,重点支持国家级、省级科技园区和各类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1]

二、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七)改革项目指南发布方式。项目主管部门编制项目申报指南要广泛征集各方技术需求,扩大社会参与度;应在每年6月份前一次性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并确保申报通知从发布日到项目受理截止日期不少于7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较充足的时间组织申报;应进一步采取措施,扩大公众对项目指南的知晓度。

(八)规范项目立项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项目管理流程,完善公开遴选、公平竞争、公正评价、择优支持的项目立项机制。加强项目审核和评审专家管理,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公开专家评审结论,确保科研项目从申报受理到立项结果反馈时间不超过72个工作日。

(九)明确项目管理职责。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项目实施、验收结题和资金使用的职责义务,如期完成项目既定指标和任务;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服务和监管机制,加强过程管理,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整改或中止项目实施。

(十)加强项目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凡无特殊原因到期不结题的项目,取消承担单位当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对部分探索性强的基础研究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科研人员已经勤勉尽职仍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允许给予结题。

(十一)推行项目管理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尽快构建省、市、县(区)三级科技项目计划联动和数据信息共享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要求,把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相关制度固化到项目管理系统中,避免同一个项目多渠道申请财政资金资助,实现各类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全过程网上公开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1]

三、改进科研项目资助方式

(十二)加大定向资助和滚动支持力度。对事关全省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科研攻关及创新平台项目,要加强前期研究与后期产业化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的衔接,对部分产业化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实行定向征集、滚动支持,鼓励优秀人才和团队的持续创新。对风险投资公司确立的企业股权投资成果转化项目、省部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及通过技术市场交易并产业化的大宗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

(十三)扩大科研经费后补助范围。大力支持省内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开展自主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出题、政府立题,共同合力破题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推广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资助方式。对企业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科研项目,允许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后,由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政府给予后补助;对先行投入资金组织研发,并取得有助于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经核实后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对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的科技创新平台,经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共享服务后补助。

(十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进金融与科技结合,探索创新科技投融资机制,综合运用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专利权质押补助、科技保险费补助、创业投资引导、上市补助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资金、创投基金和民间资本等投向科技型企业。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全省科技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科技支行,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1]

四、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

(十五)改进项目经费预算管理。设备费的预算编制中,鼓励通过共享、租赁、改造、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减少科研项目设备的购置;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求编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结合劳务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合理编制劳务费预算;区分技术职称标准合理确定专家咨询费。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允许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之间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其他科目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十六)规范项目经费管理。试行部分项目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经费预拨制度。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扩大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开支范围。允许项目组聘用人员的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费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按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间接费用,即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按100万元及以下不超过20%、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不超过13%、超过500万元不超过8%的比例核定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核定,可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项目任务完成后,允许项目结余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科研诚信评价差,余下经费按原渠道收回。

(十七)加强项目经费使用监管。项目经费使用实行“公务卡”,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实现“痕迹管理”。应加强财务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发现的违规行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中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项目单位和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倒查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十八)简化小额项目经费报销手续。对由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下的基础性研究小额资助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提取间接费用后,直接费用的结余部分实行“包干使用”,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组全体成员签字的经费使用清单及说明,经项目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审批后报销。[1]

五、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十九)推行科技报告制度。按照国家科技报告制度要求,督促落实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单位和负责人按规定及时提交科技报告;加快建立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科技报告制度,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

(二十)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建立覆盖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实施、结题全过程的科研资信系统。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关专家参与的项目科技活动的行为信用进行实时记录;建立弄虚作假、违纪违约等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十一)改进专家遴选制度。项目评估评审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省内外高水平专家参与,确保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不少于75%,并扩大企业专家参与产业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实行评估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关联回避制度。及时公开专业评议结论,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1]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5日